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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仁慈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956、4729、4904、4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吳仁慈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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