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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鐘瑋智
被 告 廖彩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78 號《原簡易案件案號:105 年度虎簡字第266 號》;
原附民案號:106 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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