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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賴姿吟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黃美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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