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72,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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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訴訟代理人 施伯頴
被 告 許能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28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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