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交附民,100,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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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楊朝明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被 告 許昱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172 號,改分106年度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蕭于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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