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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王思涵
被 告 方承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5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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