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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廖佩誼
廖建宏
廖煜勝
廖心驊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美子
被 告 蘇學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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