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侵附民,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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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甲(年籍詳卷)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42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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