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易,274,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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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奕棖


廖于嘩


林小嬌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奕棖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于嘩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小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奕棖、廖于嘩為夫妻,林小嬌、鄭文芝為朋友(兩人皆為大陸籍),因鄭文芝先前駕車不慎撞到廖奕棖的車輛,雙方因此產生嫌隙,於民國105 年3 月20日18時50分許,廖于嘩搭乘廖奕棖駕駛的小貨車返回雲林縣二崙鄉大華村大華路住處時,在大華路24號巷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林小嬌「大陸人都在外面討客兄(台語)」等語,使林小嬌人格、名譽受損,林小嬌不堪受辱,在大華路24號之7 (即林永超住處)騎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廖于嘩「你係吼郎幹沒爽嗎?」、「吼狗幹到(台語)」等語,使廖于嘩人格、名譽受損,在場林永超拿手機錄影,廖奕棖則為廖于嘩幫腔、阻止林永超錄影,雙方有激烈口角。

之後,廖于嘩、林小嬌在大華路24號之7 外巷道上爭吵,鄭文芝前來勸阻,廖奕棖走到廖于嘩、林小嬌中間,用身體頂向林小嬌並往林小嬌、鄭文芝方向逼近,林小嬌用手推開廖奕棖,廖奕棖、廖于嘩遂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聯手接續毆打林小嬌,後來,林小嬌上衣遭廖于嘩拉扯下來(林小嬌上半身只剩下內衣)跌坐在地上,鄭文芝試圖制止,廖奕棖向前推開鄭文芝,鄭文芝隨手撿起東西丟向廖奕棖(無證據證明是否成傷),廖于嘩則出手毆打鄭文芝,接續拉扯鄭文芝的頭髮,導致鄭文芝跌坐在地,林小嬌穿好衣服站起來向前要介入,又遭廖奕棖接續推開、毆打,林小嬌因此受有頭皮及左上臂壓痛、右頸抓傷及左前胸挫傷、臀部酸痛及左踝擦傷等傷害,鄭文芝則受有頭部挫傷、左手第二指擦傷、右膝擦傷及右腳第二趾挫傷等傷害。

於雙方肢體衝突期間,在大華路24號巷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廖于嘩承上開公然侮辱之犯意,廖奕棖也加入廖于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兩人共同對林小嬌、鄭文芝辱罵「大陸的討客兄(台語)」等語,使林小嬌、鄭文芝人格、名譽受損。

直到雙方都停手後,鄭文芝撥打電話報警前來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小嬌、鄭文芝、廖于嘩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3 人均否認公訴人主張之罪名,被告廖奕棖辯稱:我沒有罵「大陸的討客兄」,也沒有打林小嬌、鄭文芝云云,被告廖于嘩辯稱:我有打林小嬌、鄭文芝,但我沒有罵「大陸的討客兄」,林小嬌的衣服是她自己緊張脫開的,不是我硬拉的,整個事件就是林小嬌先攻擊我們,我們是正當防衛云云,被告林小嬌則辯稱:我有罵「給狗幹」,但我沒有指名道姓云云。

經查:㈠依照現場照片4 張所示(見警卷第67、69頁),大華路24號巷道、林永超住處(即大華路24號之7 )騎樓,都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

㈡上述廖于嘩在返家時於大華路24號巷道上辱罵林小嬌「大陸人都在外面討客兄」之事實(此時鄭文芝還沒出現),業據林小嬌於警詢、偵訊時指述明白(見警卷第28頁反面、偵卷第35頁),且經在場人林永超於警詢時陳述稱:一開始林小嬌來我家在門口還沒進去,廖奕棖、廖于嘩在門口就一直罵,我就拿手機要錄,廖于嘩辱罵「討客兄」沒有指名道姓,但有說「大陸人」等語(見警卷第46頁反面),互核相符,且有本院當庭勘驗林永超當時錄影畫面之結果(如附件一)可以佐證。

縱然廖于嘩罵「大陸人都在外面討客兄」沒有指名道姓,但是,人與人的對話本來就不必要指名道姓,從言談當時雙方的對話情境、面對的方向、眼神、表情等等情狀,就可以知道講話的人在跟誰說話、在講誰,從附件一、二的勘驗結果來看(附件二是案發當天整件事情發生的經過,附件一是廖于嘩、林小嬌已經起口角之後,直到打起來之前,在林永超住處騎樓的爭吵,此節已經雙方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廖于嘩才剛剛搭乘廖奕棖駕駛的小貨車返回住處,廖奕棖的車都還沒停好,廖于嘩一下車就一直朝著林永超住處的方向叫罵,顯然此時廖于嘩、林小嬌已經有口角,再來,廖奕棖、廖于嘩走進林永超住處騎樓與林小嬌爭吵,依照附件一的勘驗內容,廖于嘩拿著手機在拍攝,挑釁叫林小嬌多講一點,廖奕棖說「有指名你嗎」,廖于嘩也說林小嬌自己「對號入座」,廖奕棖接著阻止林永超錄影等情,既然廖奕棖說「有指名你嗎」,廖于嘩也說是林小嬌自己「對號入座」,可見林小嬌所指廖于嘩先罵「大陸人都在外面討客兄」乙節屬實,而從廖于嘩一下車就不斷朝隔鄰叫罵這點也可以知道,當林小嬌以言語反嗆時,就是在對廖于嘩講話,廖于嘩才會馬上反嗆回去,這也可以推知,從一開始廖于嘩、林小嬌雙方就都很清楚是在跟對方講話(換句話說,就是廖于嘩自己罵林小嬌心虛,否則,當林小嬌在隔鄰講話,未必是在跟廖于嘩講話,廖于嘩何必要自己對號入座急著要朝林小嬌所在方向回嗆呢),因此,足認林小嬌指述廖于嘩有辱罵林小嬌「大陸人都在外面討客兄」乙節應屬事實,廖于嘩空言否認,不足採信。

㈢林小嬌在林永超住處騎樓罵廖于嘩「你係吼郎幹沒爽嗎?」、「吼狗幹到(台語)」等語,業經廖于嘩於警詢、偵訊時指述歷歷(見警卷第10頁反面、偵卷第35頁),且經在場人廖奕棖於警詢、偵訊時陳述清楚(見警卷第3 頁、偵卷第34頁),而林永超當時以手機錄影也經本院勘驗如附件一所示,同樣的,林小嬌也沒有指名道姓,但是林小嬌講話時臉所朝的方向、所回應的內容,很明顯就是針對廖于嘩,因此,足認廖于嘩指述林小嬌有辱罵廖于嘩「你係吼郎幹沒爽嗎?」、「吼狗幹到(台語)」乙節應屬事實,林小嬌空言否認,也不足採信。

㈣之後,廖于嘩、林小嬌在大華路24號之7 外巷道上爭吵,鄭文芝前來勸阻,廖奕棖走到廖于嘩、林小嬌中間,用身體頂向林小嬌並往林小嬌、鄭文芝方向逼近,林小嬌用手推開廖奕棖,廖奕棖、廖于嘩遂聯手毆打林小嬌,林小嬌上衣遭廖于嘩拉扯下來(林小嬌上半身只剩下內衣)跌坐在地上,鄭文芝試圖制止,廖奕棖向前推開鄭文芝,鄭文芝隨手撿起東西丟向廖奕棖(無證據證明是否成傷),廖于嘩則出手毆打鄭文芝,拉扯鄭文芝的頭髮,導致鄭文芝跌坐在地,林小嬌穿好衣服站起來向前要介入,又遭廖奕棖推開、毆打等情,業經林小嬌、鄭文芝於警詢、偵訊時指述歷歷(見警卷第17頁反面、第22頁反面、第28頁反面、偵卷第33至36頁),且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如附件二所示,此部分事實也可以認定,廖奕棖空言否認有參與毆打林小嬌、鄭文芝云云,廖于嘩空言否認有將林小嬌的上衣拉扯下來云云,均不足採信。

另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原本僅止於雙方口角爭執,是因為廖奕棖先用身體頂向林小嬌並往林小嬌、鄭文芝方向逼近,林小嬌用手推開廖奕棖,目的在保持距離,廖奕棖、廖于嘩遂聯手毆打林小嬌、鄭文芝,可見廖奕棖、廖于嘩是率先出手挑釁、傷害的一方,當時並沒有任何「現在不法侵害」存在,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至於廖于嘩說自己有心臟病,廖奕棖是在保護廖于嘩云云,從附件二勘驗結果可知,廖于嘩不斷在跟林小嬌爭吵,也是廖于嘩、廖奕棖兩人主動走向林小嬌所在的位置找林小嬌爭吵,如果廖奕棖、廖于嘩果真要避免廖于嘩之心臟病發,大可以不要去尋吵架,轉身離開爭執的現場就好了,但是,廖奕棖、廖于嘩卻是自己跑到別人家家門口找林小嬌吵架,最後還率先出手毆打林小嬌,絲毫不見廖奕棖、廖于嘩有何要避難的意思。

林小嬌因此受有頭皮及左上臂壓痛、右頸抓傷及左前胸挫傷、臀部酸痛及左踝擦傷等傷害,鄭文芝則因此受有頭部挫傷、左手第二指擦傷、右膝擦傷及右腳第二趾挫傷等傷害,有渠2 人之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2 紙附卷可證(見警卷第61、63頁),故林小嬌、鄭文芝遭廖奕棖、廖于嘩兩人毆打受傷之事實已堪認定。

㈤於雙方肢體衝突期間,在大華路24號巷道上,廖奕棖、廖于嘩共同對林小嬌、鄭文芝辱罵「大陸的討客兄」乙節,業據林小嬌、鄭文芝於警詢、偵訊時指述綦詳(見警卷第18頁反面、第28頁反面、偵卷第35頁),再從附件一勘驗結果,也就是才在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之前,廖奕棖有說「有指名你嗎」,廖于嘩也說林小嬌自己「對號入座」,以及前述㈣廖奕棖、廖于嘩兩人聯手毆打林小嬌、鄭文芝,顯示廖奕棖、廖于嘩兩人沆瀣一氣這點來看,廖于嘩在雙方發生肢體衝突之際繼續對林小嬌、鄭文芝叫罵「大陸的討客兄」,以及廖奕棖也加入一起叫罵,是非常合乎經驗法則的,因此,足認林小嬌、鄭文芝指述廖奕棖、廖于嘩有對渠2 人叫罵「大陸的討客兄」乙節應屬事實,廖奕棖、廖于嘩空言否認,也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3 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

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接續犯係指利用同一機會、時間或場所,接續實施同一構成要件,依一般社會觀念言,此數次行為並無時間間斷,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祇是一個行為之持續動作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廖奕棖、廖于嘩先後在大華路24號巷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辱罵林小嬌、鄭文芝,使林小嬌、鄭文芝之人格、名譽受損,核廖奕棖、廖于嘩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林小嬌在大華路24號之7 騎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辱罵廖于嘩,使廖于嘩人格、名譽受損,被告林小嬌此部分所為,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廖奕棖、廖于嘩聯手毆打林小嬌、鄭文芝,使林小嬌、鄭文芝受有前述傷害,被告廖奕棖、廖于嘩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被告廖奕棖、廖于嘩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以類似的言詞,先後以類似言語侮辱林小嬌、鄭文芝,各為接續犯一行為。

被告廖奕棖、廖于嘩都各別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先後出手或推或毆打林小嬌、鄭文芝,也應該認為都是接續犯一行為。

被告廖奕棖、廖于嘩都各別是以一個行為侮辱林小嬌、鄭文芝2 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均應從犯罪情節較嚴重之對林小嬌公然侮辱部分處斷。

被告廖奕棖、廖于嘩都各別以一個行為傷害林小嬌、鄭文芝2 人,侵害數法益,亦為想像競合,均應從犯罪情節較嚴重之對林小嬌傷害部分處斷。

被告廖奕棖、廖于嘩對於上述侮辱、傷害林小嬌及鄭文芝的行為,兩人沆瀣一氣,相互協力以達侮辱、傷害林小嬌及鄭文芝之犯罪目的,至少在犯罪的現場,被告廖奕棖、廖于嘩兩人已有共同侮辱、傷害林小嬌及鄭文芝的默示犯意合致,故應認為被告廖奕棖、廖于嘩上開公然侮辱、傷害的行為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被告廖奕棖、廖于嘩上述侮辱、傷害林小嬌及鄭文芝的行為,犯意不同、行為有別,應屬數罪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3 人與鄭文芝之間僅因車損事件而產生嫌隙,言語上互相攻訐,在公然場所彼此口出惡言,被告廖奕棖、廖于嘩共同侮辱林小嬌、鄭文芝,被告廖于嘩的侮辱行為較被告廖奕棖略重,被告林小嬌也侮辱廖于嘩,造成彼此人格、名譽受損,另外,被告廖奕棖、廖于嘩聯手傷害林小嬌及鄭文芝,過程中更讓林小嬌衣不蔽體,使林小嬌、鄭文芝分別受有前述傷害,被告3 人的行為都應該譴責,尤其,被告廖奕棖、廖于嘩的暴力行徑都被在場的子女親眼目睹,難以為人父母榜樣,被告3 人犯後都不願面對過錯,也不對彼此道歉,犯後態度都不好,本院也考量被告廖奕棖、廖于嘩自述:共同育有4 名子女,為自耕農,被告林小嬌自述:有1 個小孩,是種菜維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拘役如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
一、檔名:林永超所提供現場錄影.mp4
二、代號
A:廖于嘩
B:林小嬌
C:廖奕棖
D:林永超
三、勘驗結果:
A(手持手機拍攝):真邱咧,講兩句阿來
B:攏妳的聲
A:來,兩句阿來,真邱咧阿,來阿,再兩句來
B:妳係吼郎幹沒爽嗎
A:好,我叉妳
B:吼狗幹到
A:我叉妳,喔,好好好好
B:去啊,去告,沒關係去告啊
A:好
B:好,真大聲啊
(C走過來)
A:她剛剛罵那我那句
C:罵啥?罵啥?罵啥?
(C一邊說一邊走向於門口錄影的D)
B:你給她碰到看看
D:我沒有說到話,你不要在那邊兇,兇怎麼樣
C:有妳的事情嗎?
D:沒有我的事情
C:有妳的事情嗎?
D:我怎麼會有事
B:你給我走進來看看,侵犯民宅,這,在這,來,侵犯民宅A:我沒有進去歐
D:我站在這邊惦惦也有事情歐
A:我沒有進去歐
B:妳到底是在兇什麼?事情過去就結束了…人嘛…
C:有指名妳嗎
A:哈哈,對號入座
C:有指名妳嗎
A:對號入座
C:妳是對號入座
D:沒關係,我都錄下來了
B:我沒有看過你們這種人,長眼睛不曾看過你們甘災
A:長眼睛,我長兩顆眼睛咧
C:免剎小他啦,免剎小他啦
B:欸,妳到底係安者蛤
C:別理他
B:你好好給管一下好嗎
C:別理他
D:對,你別理他,別理他,我有錄到
B:我實在沒有看過這種人,遇到好像給狗幹到,真正
D:好好好好
B:妳當作我是好欺負的嗎
A:我叉妳咧,我那有,我好可憐,妳好兇歐,好兇欸辣,妳好兇欸辣
B:妳
A:我怎樣
B:我不會罵妳嗎?我在這裡被罵,好啦,你不要理他
A:厚,我叉妳咧啦

附件二:
▲內容:檔案為被告廖于嘩提供之住處監視器,共有6 個檔案,只勘驗與本案有關之2 個檔案,每個檔案為4 個分割畫
面,由4 個不同角度拍攝。
檔案名稱:00000000_185500,為無聲音之影像檔■勘驗結果:
時間:2016/3/20 18時55分01秒開始
鏡頭拍攝畫面偏暗,右上、左上畫面分別斜對著被告廖奕棖、廖于嘩之住處,右下畫面為被告夫妻住處外騎樓,左下畫面為一巷子,能見度良好。
【18:58:10】左下畫面有一臺小貨車左轉進巷子向著畫面駛來 ,在被告廖奕棖、廖于嘩之住處停下,從副駕駛
座下來一位頭綁馬尾、帶著口罩之女子,為廖于
嘩(【18:58:39】畫面左下方有一短髮、身穿
長袖上衣女子為林小嬌。從巷子出現,走進另一
人家住處),駕駛座上為廖奕棖,待廖于嘩下車
後,便開始停車。廖于嘩朝住處走去。
【18:58:55】廖于嘩開門後往畫面右方看去,進去住處後又探 出身子,拉下口罩朝畫面右方說話,然後重複 2
次關門又開門,一直朝畫面右方激動講話。【18
:59:27】廖于嘩第3 次開門手持手機朝畫面右
方拍攝。此時廖奕棖本來正在倒車尚未停好,於
【18:59:35】停車,從駕駛座下車(頭戴鴨舌
帽之男子)快速奔向林永超住處騎樓。廖于嘩從
住處出來邊持手機向林永超住處走過去,畫面左
下方廖奕棖走出林永超住處,廖于嘩拿起手機拍
攝,與林小嬌近距離面對面講話。
【18:59:59】勘驗結束。
────────────────────────────檔案名稱:00000000_190000 ,為無聲音之影像檔■勘驗結果:
時間:2016/3/20 19時00分00秒開始
【19:00:00】左下畫面:在巷道上廖于嘩拿著甲手機與林小嬌 相互爭吵,廖奕棖往住處走去又折返回來向林小
嬌貼近吼叫,然後離開,廖于嘩與林小嬌邊吵邊
走進林永超住處騎樓。廖奕棖向貨車走去後又走
向林永超住處,廖于嘩走出騎樓,右手持甲手機
對著林小嬌拍攝,夫妻倆人再度走進騎樓。
【19:01:05】廖奕棖、廖于嘩先後從騎樓走出來,林小嬌也一 起出來,三人相互爭吵,期間廖于嘩仍持甲手機
拍攝,廖奕棖先行離開走向尚未停好車子。【19
:01:24】一位長髮,身穿羽絨外套之女子即鄭
文芝從巷子走來,林小嬌見狀,與廖于嘩爭吵後
,即和鄭文芝一同往畫面上方巷口走去。廖于嘩
對著林小嬌等人背影講話,林小嬌回頭,向廖于
嘩方向走來,兩人繼續爭吵,鄭文芝在後跟著。
【19:01:59】廖奕棖從尚未停妥的車子朝著廖于嘩走去,鄭文 芝將林小嬌拉著欲阻止爭吵,廖奕棖直接走到廖
于嘩與林小嬌中間,用身體頂向林小嬌並往林小
嬌與鄭文芝方向逼近,林小嬌用手推開廖奕棖,
廖奕棖用力回推林小嬌撞及鄭文芝,林小嬌再推
廖奕棖,廖于嘩衝向林小嬌與其拉扯,原本右手
手持之甲手機則失手被丟至地上(即左下畫面下
方靠近林永超住處隔壁鄰居之地上)。廖奕棖向
前與廖于嘩一同毆打、拉扯林小嬌,將其逼近騎
樓內,鄭文芝則在旁欲制止毆打。(畫面右、左
上方廖奕棖、廖于嘩住處內有一人見狀,出門向
爭吵方向跑去)
【19:02:21】廖于嘩欲將林小嬌身上衣服拉扯下來,林小嬌身 體縮起來蹲著,被廖于嘩拉至騎樓外後跌坐在地
,廖于嘩並將林小嬌身上衣服拉扯下來,致其衣
不蔽體(此時有一人跑向衝突地方,欲制止廖奕
棖),廖奕棖將廖于嘩抱開,並向前推開鄭文芝
,鄭文芝隨手拾起東西向廖奕棖丟擲。廖于嘩見
狀跑向前毆打鄭文芝,鄭文芝還手,(鄭文芝向
前時,乙手機掉落在林永超住處前之地上,面部
朝上發光)兩人相互毆打拉扯到巷子中央,廖于
嘩拉扯鄭文芝頭髮,致其跌坐在地,廖奕棖見狀
衝過去,林小嬌站起來穿好上衣後也走過去,遭
廖奕棖向後推開並徒手毆打。鄭文芝走向樑柱拿
起拖把,廖于嘩向前握住拖把,與鄭文芝拉扯時
,廖奕棖撿起甲手機,與廖于嘩一起拉拖把,並
將鄭文芝推開,廖于嘩拿到拖把。此時林小嬌左
手拿著拖鞋,對廖奕棖、廖于嘩講話,右手抓住
拖把與其對峙,被廖奕棖揮開,廖奕棖逼近林小
嬌,林小嬌將手上拖鞋向前丟置在地,廖奕棖不
斷逼近林小嬌,被廖于嘩用手拉開往後撞及後面
一人。
【19:03:17】鄭文芝播打電話朝巷口走去,林小嬌右手指著廖 奕棖講話,廖奕棖一直要衝向林小嬌被廖于嘩在
後頭拉著,兩人繼續爭吵,廖于嘩擋在中間拉開
兩人距離,廖奕棖、廖于嘩漸往畫面右下角離去
,廖奕棖的大女兒上前指著林小嬌罵,廖奕棖再
度向前,被廖于嘩攔下,之後廖奕棖、廖于嘩等
人離開畫面。【19:04:01】林小嬌撿起乙手機
,廖奕棖、廖于嘩等人向住處走去時,仍不時回
頭朝林小嬌方向講話,【19:04:13】畫面右上
方廖奕棖將甲手機交給廖于嘩,廖于嘩右手持甲
手機與廖奕棖一直對林小嬌叫罵,林小嬌站在騎
樓前,手持乙手機,向巷口走去不久,又折返回
來進騎樓。【19:05:26】林小嬌從騎樓出來,
兩方人不斷相互叫罵,廖奕棖、廖于嘩等人走向
前與林小嬌爭吵,林小嬌當面持乙手機撥打電話
後往巷口走去,廖奕棖、廖于嘩等人則往住處走
去,廖于嘩仍對著林小嬌方向叫罵,廖奕棖則去
將貨車停好。
【19:09:59】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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