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易,361,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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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UONG DINH QUY(中文姓名:張庭貴)越南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UONG DINH QUY 責付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涉嫌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罪,而其為外國人,居留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期滿(見警卷第17頁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在台灣並無合法居所,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法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00 年11月22日起羈押3月。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並參照被害人立瑞畜產有限公司意見,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認為有將被告責付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梁 智 賢

法 官 陳 育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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