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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威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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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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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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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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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17日 │105 年4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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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778 號 │第15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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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510 號 │106 年度易字第134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8 月15日 │106 年2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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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510 號 │106 年度易字第134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9 月5 日 │106 年3 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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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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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2611號 │9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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