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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煌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煌明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煌明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煌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再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
復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張煌明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468 號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
及因犯如附表一編號6 至7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896 號、105 年度易字第11號合併判決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383 號、384 號合併判決以受刑人上訴無具體理由程序判決駁回確定。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93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再經臺南高分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320 號裁定受刑人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編號8 至9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266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再由臺南高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754 號判決受刑人上訴無具體理由程序駁回確定。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六簡字第292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
及因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經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81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2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刑事裁定、刑事簡易判決書(含105 年度六簡字第292 號判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數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且依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一編號1 至9 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刑事裁定、判決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7 月加計後之總和2 年5 月;
而就附表二編號1 至3 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拘役40日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本院105 年度六簡字第292 號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加計後之總和,即拘役90日。
爰審酌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之手段、情節,兼衡受刑人各次犯行時間差距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表一:受刑人張煌明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期徒刑)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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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不含沒收)│ │ │ │
├─────┼──────────┼──────────┼──────────┤
│ 犯罪日期 │104年4月26日9時32分 │104年5月31日10時許 │104年5月31日11時許 │
│ │許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 年度偵字第2458│署104 年度偵字第2458│署104 年度偵字第2458│
│ 年度案號 │、3336、3459號 │、3336、3459號 │、3336、3459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
│實│ │、468 號 │、468 號 │、468 號 │
│審├───┼──────────┼──────────┼──────────┤
│ │判決日│104年8月7日 │104年8月7日 │104年8月7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
│決│ │、468 號 │、468 號 │、468 號 │
│ ├───┼──────────┼──────────┼──────────┤
│ │確定日│104年9月7日 │104年9月7日 │104年9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
│ │ 更字第440號。 │ 更字第440號。 │ 更字第440號。 │
│ │2.編號1至7所示之罪,│2.編號1至7所示之罪,│2.編號1至7所示之罪,│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月確定。 │ 1年10月確定。 │ 1年10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不含沒收)│ │ │ │
├─────┼──────────┼──────────┼──────────┤
│ 犯罪日期 │104年6月4日13時許 │104年6月4日13時許 │104年5月8日3時許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 年度偵字第2458│署104 年度偵字第2458│署104 年度偵字第4141│
│ 年度案號 │、3336、3459號 │、3336、3459號 │號、毒偵字第545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104 年度易字第896 號│
│實│ │、468 號 │、468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1號│
│審├───┼──────────┼──────────┼──────────┤
│ │判決日│104年8月7日 │104年8月7日 │105年4月29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104 年度易字第362 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383 │
│決│ │、468 號 │、468 號 │號、384 號 │
│ ├───┼──────────┼──────────┼──────────┤
│ │確定日│104年9月7日 │104年9月7日 │105年6月24日(上訴不│
│ │ │ │ │合法定程式駁回)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
│ │ 更字第440號。 │ 更字第440號。 │ 更字第440號。 │
│ │2.編號1至7所示之罪,│2.編號1至7所示之罪,│2.編號1至7所示之罪,│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月確定。 │ 1年10月確定。 │ 1年10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不含沒收)│ │ │ │
├─────┼──────────┼──────────┼──────────┤
│ 犯罪日期 │104年5月30日21時20分│104年5月5日15時25分 │104年6月4日13時許 │
│ │許 │許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 年度偵字第4141│署105年度偵字第642號│署105年度偵字第642號│
│ 年度案號 │號、毒偵字第545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896 號│105年度訴字第266號 │105年度訴字第266號 │
│實│ │、105 年度易字第11號│ │ │
│審├───┼──────────┼──────────┼──────────┤
│ │判決日│105年4月29日 │105年7月5日 │105年7月5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上易字第383 │105年度上訴字第75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54號│
│決│ │號、384 號 │ │ │
│ ├───┼──────────┼──────────┼──────────┤
│ │確定日│105年6月24日(上訴不│105 年9 月10日(上訴│105 年9 月10日(上訴│
│ │ │合法定程式駁回) │不合法定程式駁回) │不合法定程式駁回)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 │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 │
│ │ 更字第440號。 │ 字第2996號。 │ 字第2996號。 │
│ │2.編號1至7所示之罪,│2.編號8至9所示之罪,│2.編號8至9所示之罪,│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月確定。 │ 7月確定。 │ 7月確定。 │
└─────┴──────────┴──────────┴──────────┘
附表二:受刑人張煌明定應執行刑案件(拘役)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
│(不含沒收)│ │ │ │
├─────┼──────────┼──────────┼──────────┤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18日11時30 │105年9月26日19時27分│105年10月9日17時15分│
│ │分許 │許 │許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偵字第1343 │署105年度偵字第1343 │署105年度偵字第5769 │
│ 年度案號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六簡字第292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 │106年度簡字第81號 │
│實├───┼──────────┼──────────┼──────────┤
│審│判決日│105年11月11日 │106年3月24日 │106年3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六簡字第292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 │106年度簡字第81號 │
│決├───┼──────────┼──────────┼──────────┤
│ │確定日│105年12月30日 │106年4月25日 │106年4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 │
│ │ 字第230號。 │ 字第1261號。 │ 字第1261號。 │
│ │ │2.編號2至3所示之罪,│2.編號2至3所示之罪,│
│ │ │ 經定應執行拘役40日│ 經定應執行拘役40日│
│ │ │ 確定。 │ 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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