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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耀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1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耀輝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王耀輝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受刑人王耀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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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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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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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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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年7月4日 │105年5月2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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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屏東地檢 104 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 │字第 1423 號 │第7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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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105 年度訴字第44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4日 │105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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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105 年度訴字第445號 │
│決├────┼───────────┼───────────┤
│ │判決確 │105年6月29日 │106年4月12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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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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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屏東地檢 105 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 106 年度執字 │
│ │第 3555 號 │第 13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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