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達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050、5650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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