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118,2017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鐘以靜
被 告 張 捷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張捷因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4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