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124,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張銘勝
被 告 陳辛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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