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35,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吳堂文
被 告 姚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姚瀷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