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8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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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訴訟代理人 施伯頴
被 告 許能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105 年度訴第2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許能通因涉嫌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06 年度附民字第72號案件受理。

原告再次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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