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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張吳貞
被 告 陳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79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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