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聲,991,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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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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