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聲,993,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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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仲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仲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仲民前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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