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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奕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奕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陸捌公克),沒收銷毀之。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犯罪事實:柯弈成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之犯意,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 包(淨重0.0185公克)。
嗣為警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21時5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前盤查時,經柯弈成同意後搜索,在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菸草1 包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被告柯弈成之警詢及偵查筆錄、周國隆之警詢筆錄、自願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000435號鑑驗書各1 份及現場暨扣得物品照片8 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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