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訴,471,2018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濬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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