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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龍益
指定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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