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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調解成立,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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