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交附民,117,2018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林育琪
被 告 蔡孟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交易度字第21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