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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智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偵字第4204號),本院認應改依通常程序進行,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9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王妤甄
通 譯 蔡宥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許勝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勝智自民國106年8月間某日加入「i88在線娛樂官網」簽賭網站(網址為:www.i66game.net)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即基於賭博之犯意,迄106年12月間,接續多次以行動電話連接「i88在線娛樂官網」公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簽賭網站,其賭博方式係由許勝智預先將賭資由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匯入前揭網站指定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購買儲值點數,再利用該網站所給予之會員帳號、密碼,進行該網站內「賓果」博弈遊戲,賭博方式為玩家如選中3個號碼以上即可獲得投注金額4倍之點數,再透過網站申請後,賭金即由該網站管理者匯入被告前揭中華郵政帳戶中,如未選中,下注點數則歸上開網站經營者所有。
嗣經警於偵辦相關賭博案件之匯款帳戶時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王妤甄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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