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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擰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3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擰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擰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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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7 罪(其中附表編號①至②部分,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02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9 月確定;
編號③至⑤部分,業據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825 、888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4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曾擰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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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罪名 │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③施用第一級毒品 │⑥施用第一級毒品 │
│ │②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④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⑤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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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年7月 │③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 │④有期徒刑7月 │ │
│ │ │⑤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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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7月21日 │③、④106 年5 月19日為警採│105年8月14日 │
│ │②106年5月16日 │ 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 │
│ │ │ 時 │ │
│ │ │⑤106年8月23日為警採尿時起│ │
│ │ │ 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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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7198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495、2099│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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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602號 │106年度訴字第825、888號 │107年度訴字第162號 │
│ ├───┼─────────────┼─────────────┼─────────────┤
│ │日 期│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27日 │107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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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602號 │106年度訴字第825、888號 │107年度訴字第162號 │
│ ├───┼─────────────┼─────────────┼─────────────┤
│ │日 期│106年12月21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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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 │ 度執助字第20號 │ 度執字第591號 │執字第1583號 │
│ │⒉編號①至②前定應執行有期│⒉編號③至⑤前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7 年9 月 │ 徒刑1 年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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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罪名 │⑦施用第一級毒品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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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6日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實審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23號 │ │ │
│ ├───┼─────────────┼─────────────┼─────────────┤
│ │日 期│107年9月19日 │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決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23號 │ │ │
│ ├───┼─────────────┼─────────────┼─────────────┤
│ │日 期│107年10月8日 │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 │
│ │執字第330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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