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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維仁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3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維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維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按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尤其我們必須面對長期自由刑可能帶來的弊端,所以對犯罪的期間、種類、頻率、犯罪行為本身的惡性因素仍要全盤考慮,進一步決定在個案中是從重累加或從輕累加。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詳如附表編號①至⑪所示),均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乙節,亦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①、②至⑪號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78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0 號、106 年度訴字第37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越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12年,加計後之總和,為12年11月。
㈡、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考量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受刑人於104年底至105 年初密集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涉及毒品、加重竊盜、槍砲等案件,審酌所犯各罪對社會法益之侵害、犯罪行為本身惡性不低,並佐以本次聲請如附表編號②至⑪所示之罪,已經各該判決定應執行刑在案,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②所示之罪中,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所犯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無罰金刑之宣告,自無併定應執行刑問題,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林維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加重竊盜(聲請書誤載為毒品│
│ │ │ │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 年(2次) │
│ (不含沒收) │ │新臺幣6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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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24日 │不詳時地到105 年1 月25日 │①104 年12月11日至104 年12│
│ │ │ │ 月16日 │
│ │ │ │②105 年1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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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42號 │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
│ │ │ │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
│ │ │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78號 │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
│ │ │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
│ ├───┼─────────────┼─────────────┼─────────────┤
│ │日 期│105 年5 月19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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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78號 │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
│ │ │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
│ ├───┼─────────────┼─────────────┼─────────────┤
│ │日 期│105 年6 月4 日 │106 年11月13日 │106 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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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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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
│ │執字第1694號 │ 度執字第3373號 │ 度執字第3373號 │
│ │ │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2年 │ 期徒刑12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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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加重竊盜(聲請書誤載為毒品│竊盜(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危害防制條例) │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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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6次)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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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4 日 │105 年1 月24日 │①104 年12月3 日 │
│ │ │ │②104 年12月4 日 │
│ │ │ │③104 年12月5 日 │
│ │ │ │④104 年12月6 日 │
│ │ │ │⑤104 年12月7 日 │
│ │ │ │⑥104 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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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
│ │ │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
│ │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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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
│ │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
│ ├───┼─────────────┼─────────────┼─────────────┤
│ │日 期│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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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
│ │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
│ ├───┼─────────────┼─────────────┼─────────────┤
│ │日 期│106 年11月13日 │106 年11月13日 │106 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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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
│ │ 度執字第3373號 │ 度執字第3373號 │ 度執字第3373號 │
│ │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2年 │ 期徒刑12年 │ 期徒刑12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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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聲請書誤載為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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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10月 │有期徒刑4 年(2次) │有期徒刑7 月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2月14日 │①104 年12月7 日 │104 年12月19日 │
│ │ │②104 年1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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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
│ │ │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
│ │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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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
│ │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
│ ├───┼─────────────┼─────────────┼─────────────┤
│ │日 期│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
│ │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
│ ├───┼─────────────┼─────────────┼─────────────┤
│ │日 期│106 年11月13日 │106 年11月13日 │106 年11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
│ │ 度執字第3373號 │ 度執字第3373號 │ 度執字第3373號 │
│ │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2年 │ 期徒刑12年 │ 期徒刑12年 │
└───────┴─────────────┴─────────────┴─────────────┘
┌───────┬─────────────┬─────────────┬─────────────┐
│ 編 號 │ 10 │ 11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聲請書誤載│竊盜 │ │
│ │為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28日 │105 年1 月4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105 年度偵字第668 號、第21│ │
│ │ │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95號、第2607號、第2608號及│ │
│ │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106年度偵字第291號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 │
│ │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 │
│ ├───┼─────────────┼─────────────┼─────────────┤
│ │日 期│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第57│ │
│ │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0 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 │
│ ├───┼─────────────┼─────────────┼─────────────┤
│ │日 期│106 年11月13日 │106 年11月1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 │
│ │ 度執字第3373號 │ 度執字第3373號 │ │
│ │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2 至11號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2年 │ 期徒刑1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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