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虎簡,327,2018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桀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桀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