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訴,522,2018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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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刑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賴佳秀,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9 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文章可參。

惟其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經本院於107 年10月2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由受僱人收受,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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