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訴,812,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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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5號
107年度訴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OW BOON CHAI(劉汶才)(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KUAN WEI HAO(關偉豪)(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LEE CIA CHAI(李家財)(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被告李家財僅107 年度訴字第685 號案件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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