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附民,322,2018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寶芬
被 告 林建坤

上列被告林建坤因竊盜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0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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