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附民,356,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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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蕭雅玟
被 告 張芷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55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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