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交易,21,2019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06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且告訴人亦已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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