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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豐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豐裕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屬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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