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龔素秋
張儷馨
張凱華
張鳳鳴
張芮寧
張琍韓
被 告 吳良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100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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