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交附民,96,2019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李宜芳
被 告 鄧志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48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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