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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18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2公克,驗餘淨重0.0231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家紘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11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2 月19日釋放,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8 年2 月13日中戒所衛字第1081000069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0231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照片6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100006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用於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袋1 只,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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