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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旻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3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旻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旻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3、44、45、46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附表編號5至7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00 、681 、682 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各1 年及附表編號8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加計後之總和。
經核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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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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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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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
│(不 含 沒 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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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16日 │106 年3 月5 日 │106 年3 月9 日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同左 │同左 │
│ │第2248、2523、2555、│ │ │
│ │2633、3694、4782、62│ │ │
│ 年 度 案 號 │47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43、44│同左 │同左 │
│ │ │、45、46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1日 │同左 │同左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43、44│同左 │同左 │
│ │ │、45、46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4 月23日 │同左 │同左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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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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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同左 │同左 │
│ │ 字第1584號 │ │ │
│ │②編號1至4已經判決│ │ │
│ │ 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 │ 1 年確定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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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踰越牆垣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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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不 含 沒 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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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8 日 │106 年6 月12日 │106 年7 月28日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同左 │
│ │第2248、2523、2555、│第254 、691 、824 、│ │
│ │2633、3694、4782、62│2692、3425號 │ │
│ 年 度 案 號 │4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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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43、44│107 年度易字第400 、│同左 │
│ │ │、45、46號 │681 、682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1日 │107 年9 月4 日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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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43、44│107 年度易字第400 、│同左 │
│ │ │、45、46號 │681 、682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10月1 日 │同左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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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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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同左 │
│ │ 字第1584號 │ 字第3301號 │ │
│ │②編號1至4已經判決│②編號5至7已經判決│ │
│ │ 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 1 年確定 │ 1 年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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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踰越牆垣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月 │ │
│(不 含 沒 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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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3 月13日 │107年3 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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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 │
│ │第254 、691 、824 、│第4199、6590、6591號│ │
│ 年 度 案 號 │2692、342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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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400 、│107 年度易字第1039號│ │
│ │ │681 、682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9 月4 日 │107 年12月14日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400 、│107 年度易字第1039號│ │
│ │ │681 、682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10月1 日 │108 年1 月7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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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 字第3301號 │第388 號 │ │
│ │②編號5至7已經判決│ │ │
│ │ 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 │ 1 年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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