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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林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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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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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加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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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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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 年3 月7 日 │107 年5 月15日 │107 年5 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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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3398號 │年度毒偵字第991號 │年度毒偵字第9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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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690號 │107 年度訴字第1092號 │107 年度訴字第1092號 │
│實├───┼───────────┼───────────┼───────────┤
│審│判決日│107 年9 月20日 │108 年3 月11日 │108 年3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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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690號 │107 年度訴字第1092號 │107 年度訴字第1092號 │
│決├───┼───────────┼───────────┼───────────┤
│ │確定日│107 年10月15日 │108 年4 月1 日 │108 年4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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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
│ │年度歸緝字第1 號 │年度執字第1289號 │年度執字第12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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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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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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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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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 年11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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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 │ │
│年度案號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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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202號 │ │ │
│實├───┼───────────┼───────────┼───────────┤
│審│判決日│108 年4 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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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202號 │ │ │
│決├───┼───────────┼───────────┼───────────┤
│ │確定日│108 年4 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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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 │ │
│ │年度執字第182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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