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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烘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執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烘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烘杉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於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劉烘杉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5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5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
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574 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
附表編號8至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844 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劉烘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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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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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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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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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5 年8 月21日 │106 年10月15日 │105 年8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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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244、2275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244、2275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244、2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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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5號 │107 年度訴字第45號 │107 年度訴字第45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22日 │107 年3 月22日 │107 年3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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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5號 │107 年度訴字第45號 │107 年度訴字第4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4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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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緝字第391 號(編號1至2 已定應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緝│
│ │行有期徒刑1 年) │字第392 號(編號3至4已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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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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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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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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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6 年10月15日 │105 年7 月4 日 │105 年7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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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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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244、2275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0 、27│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0 、27│
│ │ │ │1 號 │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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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5號 │107 年度訴字第574 號 │107 年度訴字第574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22日 │107 年10月19日 │107 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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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5號 │107 年度訴字第574 號 │107 年度訴字第574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11月5 日 │107 年11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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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字│
│ │字第392 號(編號3至4已定應│第3657號 │第3658號(編號6至7已定應執│
│ │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行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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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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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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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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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5 年11月21日 │106 年9 月6 日 │106 年9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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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0 、27│106 年度偵字第7370號、107 年│106 年度偵字第7370號、107 年│
│ │ │1 號 │度偵字第2792號 │度偵字第27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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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574 號 │107 年度訴字第844 號 │107 年度訴字第844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10月19日 │108 年1 月23日 │108 年1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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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574 號 │107 年度訴字第844 號 │107 年度訴字第844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11月5 日 │108 年2 月11日 │108 年2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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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執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字第1495號(編號8至已定應執行│
│ │第3658號(編號6至7已定應執│有期徒刑7 年10月) │
│ │行有期徒刑5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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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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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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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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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6 年9 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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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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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7370號、107 年│ │ │
│ │ │度偵字第279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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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844 號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8 年1 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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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定 ├────┼──────────────┼──────────────┼──────────────┤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844 號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8 年2 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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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字│ │ │
│ │第1495號(編號8至已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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