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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虎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綢公然侮辱人,共四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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