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六簡,307,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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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芷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芷侖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謾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僅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

而「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又刑法第309條中「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司法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使用之IG網頁朋友有40名摯友可以看得到,只有少數一二個認識告訴人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6196號卷第100頁),足認被告係以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貼文,自合於「公然」之要件。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衝突,即不思理性解決,恣意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Instagram網頁上,以「你已經想好了喔 婊子」等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未能尊重他人之人格及名譽法益,於現今網際網路及媒體資訊迅速流通,所造成之影響無遠弗屆之情形下,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及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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