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虎秩,10,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虎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宥任



張詠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0日雲警虎偵社字第10900108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虎尾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宥任、張詠震皆不罰。

扣案之笑氣鋼瓶壹瓶沒入之。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宥任、張詠震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9 時3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頂南29號珍愛汽車旅館807號房,吸食俗稱「笑氣」之一氧化二氮,顯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林宥任、張詠震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違序非行,惟被移送人等二人皆矢口否認吸食笑氣之事實,並各經記載於二人109 年6 月10日之警詢筆錄(見本院卷第13頁、第18頁),移送機關無非以於現場查獲之笑氣鋼瓶2 個、笑氣瓶氣嘴2 個、吸食笑氣工具氣球5 個、搜索扣押筆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9 年7 月16日環檢一字第1091003968號函暨所附檢測報告、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照片數幀,認被移送人二人矢口否認吸食笑氣為推諉卸責之詞;

然查,據被移送人二人及第三人張妤瑄所述109年6 月9 日在場人除被移送人二人、第三人張妤瑄外尚有2人即在場人至少有5 人,而遭扣案之笑氣鋼瓶、氣嘴、工具氣球等物,被移送人二人皆否認各為其所有,且見監視器翻拍照片可知,當時有2 部車曾抵達併停留於該現場,且皆有人下車之跡象,可認被移送人二人及第三人張妤瑄所言之在場人至少有5 人等情事應為可信,另,前述所查扣之笑氣2瓶及吸食器具,究無使用過失痕跡?被移送機關未附以相關檢測報告,來予以證明,且卷內除被移送人二人之警詢筆錄外,再無見其餘在場人更甚第三人張妤瑄之筆錄得以對照,就第三人張妤瑄之陳述,本院僅能自被移送人二人之筆錄內得知,係由筆錄製作之警員轉述並變換成問題之方式來詢問被移送人二人,而知其片面;

是故移送機關所據之其他證據,僅能證明在場有人攜帶扣案之笑氣及相關吸食工具至場,並不能積極證明該扣案之笑氣及相關吸食工具為被移送人2人所有,更遑論據以認定被移送人二人有吸食笑氣之行為,簡言之,移送機關僅憑薄弱之物證、書證而遽認定被移送人二人所述並記明筆錄之未吸食笑氣之言為推諉卸責之詞,顯過於草率及便宜行事,於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二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移送人二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規定:「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查扣案笑氣鋼瓶2 瓶,雖不能證明為被移送人二人所有,然「笑氣」屬「查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移送人二人所有,均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之;

氣嘴2 個、工具氣球5 個,不能證明為被移送人二人所有、亦非查禁物,爰不依法宣告沒入之。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移送機關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本案被移送人林宥任、張詠震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難認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相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