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顏瑞彰
被 告 賴美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