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黃沈雪
黃桓瑞
黃珮瑄
黃亘蘋
被 告 黃婧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2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