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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沈瑞霖
被 告 陳蔣水青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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