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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虎交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俊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01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俊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前有2 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在案,並有如上述構成累犯,竟仍漠視自身安危及公眾用路人之安全,再次酒後駕車上路,對於法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顯欠缺尊重,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且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已遠超於標準值;
惟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年38歲,以做工為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011號
被 告 周俊宏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俊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虎交簡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7 月30日7 時許起至同日7 時30分許止,在其雲林縣○○鎮○○里○○00號住處旁之某檳榔攤飲用保力達藥酒,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7 時37分許,行經雲林縣土庫鎮雲158 線與和平街之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經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俊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馬光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雲林縣○○○○○○○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檢察官 陳 淑 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懿 俐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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