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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煌
選任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204號、第2222號、第2392號、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煌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嘉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處分自民國109 年4 月27日起羈押3 月在案,該羈押期間屆滿前,本院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09 年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茲被告因竊盜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09 年8月15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拘役40日,此有該署109 年8 月19日雲檢原自109 執2421字第1099022365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09 年8 月15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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